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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格纹侵权纠纷:上海普陀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 40 万元

发布时间:2025-07-16 10:30:40来源:
近日,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 “真假格纹” 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。

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,该公司于 20 世纪 70 年代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,并于 2000 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注册,其第 G732879 号、第 13790169 号、第 G987322 号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 25 类服装配饰商品上,其中第 G732879 号商标于 2014 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

2019 年,博某公司发现绫某公司在多个网购平台上销售多款名为 “经典英伦格子围巾”“欧美风”“彩色格子” 的围巾商品,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。博某公司认为,其格纹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,且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,已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唯一识别关系,绫某公司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,遂诉至法院,要求绫某公司停止侵权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,并赔偿损失 150 万元。

绫某公司则辩称,其围巾上使用了公司品牌文字商标,与博某公司的文字商标不同,格纹图案仅系装饰性使用,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,且被控侵权围巾系向第三方采购所得,公司并非生产商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虽在线条宽窄上与权利商标略有不同,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,加上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。绫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围巾的采购来源,且吊牌上仅标注其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话,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生产者的作用,其生产、销售被控侵权围巾的行为侵犯了博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。

最终,法院判决绫某公司停止侵权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40 万元。案件上诉后,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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